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聚源鑫商砼有限公司、四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2139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聚源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朱王堡镇永民公路(原宇华造纸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闫文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虎,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
法定代表人:谭建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聚源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275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9月18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聚源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27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泰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