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2329号之一
申请人: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
法定代表人:谭建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友,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829-831号。
法定代表人:胡益琴,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四套。
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内,上述房屋交由自***置业有限公司保管,未经本院书面同意,不得设立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不得出售或进行权利转移,不得有毁损或妨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祁 霞
人民陪审员  曾永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