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米易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21民初118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青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男,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211423175。 被告:米易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敖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米易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25年4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将保证金全部退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计1756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6元,由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