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俄某等与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03民初73号 原告:俄某,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昌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青某。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男,18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罗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第三人: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丛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俄某与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某、罗某、第三人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2025年2月13日,原告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俄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