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7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智,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职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忠,职工,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物流大道三段99号南鑫国际建材物流城25-08、09、10、11号。
法定代表人:青雪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系该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1元,减半收取计7,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闯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鲁永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洁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