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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304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