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304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