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0477号
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