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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0477号 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信诺创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