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355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国网**(天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1620号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园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就同一裁决分别向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并案审理。原告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案字[2022]第960号仲裁裁决,分两次均起诉至本院,分别为(2023)津0319民初3336号、(2023)津0319民初3554号,该两案应作为一个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津0319民初333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 雪
书 记 员 **旎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