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民初6254号
原告:兰陵县工程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兰陵县城西部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兰陵县工程机械配件厂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陵县工程机械配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兰陵县工程机械配件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