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4民初74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
**县下村乡三合村88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工程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县县城西部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县工程机械配件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