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4民初10309号
原告:***,女,1973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兰陵县工程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兰陵县城西部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原告***诉被告兰陵县工程机械配件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