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恒普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豪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781民初4161号 原告:江油恒普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区大鹏路东段四川江油工业创新发展服务中心1号楼6楼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3T9YJ5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豪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0栋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4127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油恒普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豪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恒普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豪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油恒普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752元向原告江油恒普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561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