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3049号之三
原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增勇,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秋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飞,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四川豪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0栋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41274G。
法定代表人:代安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霞,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郑飞、四川豪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特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璜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