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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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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Words.Copyright2003-2018AsposePtyLtd.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425号之一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建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侯马市新田东路生产资料市场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71592137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建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818136612442。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CreatedwithanevaluationcopyofAspose.Words.TodiscoverthefullversionsofourAPIspleasevisit:https://products.aspose.com/words/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