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北段215号4栋11楼1113号-1126号。

法定代表人:冯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审被告:苏温湘,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诉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温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5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苏温湘住所地为江油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安石

审 判 员 奉 英

审 判 员 邱 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张睿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