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北段215号4栋11楼1113号-1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41619Q。
法定代表人:冯欢。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59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833元(其中本金69121元、案件受理费764元、执行费948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