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201号
申请人:**兴,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申请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北段215号4栋11楼1113号-1126号。
法定代表人:冯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兴与被申请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8661.7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网络系统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661.78元(财产线索:开户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锦江支行,账号:0212××××2866);
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市汉源县林业局工程款17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