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41619Q,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冯欢。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5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775.50元(劳务费97655.00元,诉讼费11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1382.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