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2民初5792号 原告:自贡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自贡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自贡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自贡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