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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四川梓顺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421民初3634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街道书院路一段49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寿县交通运输局、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