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421民初3634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街道书院路一段49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寿县交通运输局、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