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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5914号 原告:庞某某,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上海经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9月04日立案。原告庞某某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4元,减半收取计2722元,由庞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