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博斯特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华半导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2552号 原告:***博斯特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德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鑫华半导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博斯特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鑫华半导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博斯特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博斯特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