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598号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紫金西城中心1幢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鑫华半导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华半导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华半导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华半导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鑫华半导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计7000元,由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皊
书 记 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