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03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鑫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二期2-1栋2层6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鑫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