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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越西县公安局、越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越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1层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西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越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58号。 负责人:***,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越西县公安局、越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