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6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杉实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84-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杉实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9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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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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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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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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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