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112民初66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荣某,系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予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