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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领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112民初66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荣某,系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予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