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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某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3477号 原告:大连某某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李某某,均系上海某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庞某,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某某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负责人:刘某某,系该单位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王某某,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大连某某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管理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某某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某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90元,减半收取计10,095元,由原告大连某某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