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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术公司、某股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425号 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某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某股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