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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141号 原告:***,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5年1月17日立案的原告***诉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辽0112民初2141号案件与2024年11月5日立案的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2024)辽0112民初19284号案件系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当事人分别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法律规定,应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辽0112民初1928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