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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6291号 原告:***,男,汉族,2001年8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沈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