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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天佑,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大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罗天佑、***、***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大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243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天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文 审判员 雷 伟 审判员 陈 珂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