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4021号
原告:金牛区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杨某,女,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四川大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
原告金牛区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四川大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金牛区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