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金宏杨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4021号 原告:金牛区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杨某,女,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四川大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 原告金牛区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四川大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金牛区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