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335民初14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四川省隆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
被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82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书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1元,减半收取计27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