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02民初10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街**号。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住**川省宣汉县县。 被告:***,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川省达县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国家和他人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