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求精玻璃钢制造厂与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1212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求精玻璃钢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永顺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756835201。 投资人:***,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6567349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流路1号A栋23-2,统--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WDJ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求精玻璃钢制造厂与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求精玻璃钢制造厂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求精玻璃钢制造厂撤回对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求精玻璃钢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