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1214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6567349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流路1号A栋23-2,统--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WDJ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