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935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辉,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曾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女,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杨燕云,系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祖荣,男,汉族,系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