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9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新昌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海州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东环路132、13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中华路164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新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新市海州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新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