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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410号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万科汇智中心1310-1311。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文,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伏 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严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