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410号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万科汇智中心1310-1311。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文,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伏 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严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