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81民初5204号
原告: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14幢3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政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金葫路泰和新居小区36幢。
法定代表人:姚焕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7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阆中市汇聚物流货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政和建筑有限公司、***、阆中市汇聚物流货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伏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严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