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民初815号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14幢3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鹏,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文,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奔月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旭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剑阁县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环保局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丁珂,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剑阁县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4.00元,减半收取计12482.00元,由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晓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