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剑阁县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民初815号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14幢3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鹏,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文,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奔月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旭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剑阁县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环保局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丁珂,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剑阁县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4.00元,减半收取计12482.00元,由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晓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