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21号之一

原告:四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绍明,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四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四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