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南充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昌义,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2日,住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5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381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德春
审判员 秦 国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