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131148。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顺庆区西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175216044。
法定代表人:冉啟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3331546元,申请人债权已受偿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邓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