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凌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什邡市凌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什邡市卡洛兹卫生洁具厂、彭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8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凌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什邡市卡洛兹卫生洁具厂,住所地:什邡市。 经营者:***,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本院在执行什邡市凌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什邡市卡洛兹卫生洁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卡洛兹卫生洁具厂、***的银行存款2,715,49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