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株洲英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株洲英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株洲英东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湖南省玉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特步投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株洲英东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号码为31300051/31889331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株洲英东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株洲英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书记员陈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