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282民初93号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136T,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红光新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37X,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55元减半收23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