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2民初10408号之一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范,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6元、保全费1258元,均由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