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4民初6345号
原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某某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某某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某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2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